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二、(本案之訴訟程序停止及辦案期限) (一)移付調解期間,本案之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行政訴訟法二二八之六準用民事訴訟法四二○之一Ⅱ)。 (二)調解程序之辦案期限為四個月。
六十二、(本案之訴訟程序停止及辦案期限) (一)移付調解期間,本案之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行政訴訟法二二八之六準用民事訴訟法四二○之一Ⅱ)。 (二)調解程序之辦案期限為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