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三、(執行名義) 依行政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含第三人參加而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得為執行名義(行政訴訟法三○五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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