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管轄權) 行政法院對於原告起訴之事件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一八準用民事訴訟法二八)。又因行政訴訟法不採合意管轄及應訴管轄制度,被告雖不為無管轄權之抗辯,而為本案之辯論,或雙方當事人合意定管轄法院,均不生定管轄之效力。
八、(管轄權) 行政法院對於原告起訴之事件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一八準用民事訴訟法二八)。又因行政訴訟法不採合意管轄及應訴管轄制度,被告雖不為無管轄權之抗辯,而為本案之辯論,或雙方當事人合意定管轄法院,均不生定管轄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