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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管轄權行政法院對於原告起訴之事件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一八準用民事訴訟法二八)。又因行政訴訟法不採合意管轄及應訴管轄制度,被告雖不為無管轄權之抗辯,而為本案辯論,或雙方當事人合意定管轄法院,均不生定管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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