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八、(管轄權) 行政法院對於原告起訴之事件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一八準用民事訴訟法二八)。又因行政訴訟法不採合意管轄及應訴管轄制度,被告雖不為無管轄權之抗辯,而為本案之辯論,或雙方當事人合意定管轄法院,均不生定管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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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時,對於原告起訴的事件如果行政法院認為自己無管轄權,有以下注意事項: 1. 行政法院應依原告的聲請或依自己的職權,裁定將該訴訟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 2. 然而,行政訴訟法不採用合意管轄和應訴管轄制度,所以即使被告不主張無管轄權,只是對本案進行辯論,或者雙方當事人同意指定管轄法院,行政法院的管轄權也不會因此確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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