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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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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轄權行政法院對於原告起訴之事件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一八準用民事訴訟法二八)。又因行政訴訟法不採合意管轄及應訴管轄制度,被告雖不為無管轄權之抗辯,而為本案辯論,或雙方當事人合意定管轄法院,均不生定管轄之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時,對於原告起訴的事件如果行政法院認為自己無管轄權,有以下注意事項: 1. 行政法院應依原告的聲請或依自己的職權,裁定將該訴訟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 2. 然而,行政訴訟法不採用合意管轄和應訴管轄制度,所以即使被告不主張無管轄權,只是對本案進行辯論,或者雙方當事人同意指定管轄法院,行政法院的管轄權也不會因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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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訴訟法法規
  • 準用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合意管轄名詞
  • 被告名詞
  • 抗辯名詞
  • 本案名詞
  • 辯論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合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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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規定:「八、(管轄權) 行政法院對於原告起訴之事件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