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九、(原住民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為保障原住民司法近用及彌補其訴訟上不利地位,宜注意原住民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一)適用主體:原住民、原住民族部落。但排除兩造均為原住民或原住民族部落者(包括一造為原住民、另一造為部落之情形)。 (二)管轄法院: 1.得由為原告之原住民住居所地或經核定部落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2.部落所在地如跨二行政法院以上轄區,則各行政法院均有管轄權(行政訴訟法十五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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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條旨在保障原住民在司法程序中的權益。根據此條,原住民涉訟的特別審判辦法應適用於原住民及原住民族部落,但排除兩造均為原住民或原住民族部落的情形。此外,管轄法院根據以下兩點規定:首先,原告為原住民的話,該案件應由原住民住居所地或核定的部落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次,如果部落所在地跨越兩個以上行政法院的轄區,則各行政法院均具有管轄權。 其中,行政訴訟法第十五之三規定了特別審判辦法的實施細則。根據該規定,原住民涉訟之特別審判辦法是為了紓解原住民在司法訴訟中的困境,以確保其受到公平對待。這包括提供語言與文化翻譯支援,以確保原住民能充分理解訴訟程序的內容及發表自己的觀點。此外,為了確保公平審判,該辦法還規定了法官應該具備相關了解原住民事務的專業知識,並且需避免對原住民的文化、傳統和生活方式進行歧視性詮釋。 作為一個案例,可以引用台灣的《原住民基本法》第25條,該條規定了對於原住民社區所作出的土地利用政策,應該充分尊重原住民的傳統及生活方式。此外,《原住民基本法》第26條也指出,政府應該積極推動和保障原住民社區的土地權益,並確保其能夠持續發展。這些法條的制定旨在保護原住民的權益,並確保他們在土地利用和開發方面得到公平對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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