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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原住民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為保障原住民司法近用及彌補其訴訟上不利地位,宜注意原住民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一)用主體:原住民、原住民族部落。但排除兩造均為原住民或原住民族部落者(包括一造為原住民、另一造為部落之情形)。 (二)管轄法院: 1.得由為原告之原住民住居所地或經核定部落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2.部落所在地如跨二行政法院以上轄區,則各行政法院均有管轄權行政訴訟法十五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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