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十、購置車輛,應辦理下列各項手續: (一)檢具正式證明文件,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之統一編號。 (二)填具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一式二份,並加蓋機關印信。 (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牌照。 (四)號牌應懸掛於該車之前後指定位置,行車執照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交汽車駕駛人隨車攜帶備檢。 (五)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車主聯,應妥為保存。 (六)按財產管理之規定登帳,建立財產卡及填造增加財產有關表單。 (七)將登記情形記載於車歷登記卡(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