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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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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領有牌照之公務車輛,因機關裁併或法令規定,須將公務車輛轉讓或移撥新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檢具機關正式證明文件,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之統一編號。 (二)填具汽車過戶登記書一式二份,並加蓋機關印信。 (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四)應編隊車輛須辦理編隊手續。 (五)將登記情形記載於車歷登記卡。 (六)填造財產增(減)單並登記財產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司法院及所属各机关车辆管理作业要点第11条,转让或移撥公务车辆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供机关正式证明文件,并提供财税机关颁发的统一编码。 (二)填写两份汽车过户登记书,并盖上机关印章。 (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22条的规定,向当地公路监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 (四)对编队车辆,需办理编队手续。 (五)在车辆登记卡上记录登记情况。 (六)填写财产增减单并登记财产卡。 例如,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22条的规定,机关甲向地方公路监理机关申请过户登记机关乙的车辆所有权。

  • 法令名詞
  • 第二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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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 11 條規定:「十一、領有牌照之公務車輛,因機關裁併或法令規定,須將公務車輛轉讓或移撥新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