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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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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務車輛車身顏色、式樣、輪胎隻數及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車身、使用性質或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應檢具加蓋機關印信汽(機)車異動登記書一式二份,機關正式證明文件、汽車強制責任保險證明,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如有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交通違規者,應同時結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12條,如果公務車輛的車身顏色、式樣、輪胎隻數及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車身、使用性質或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有任何變更,就必須提供機關的加蓋印信的汽車異動登記書兩份,以及機關的正式文件和汽車強制責任保險證明。接著必須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和第24條的規定,向當地的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如果有未付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或有交通違規的情況,則需同時結清這些款項。根據以上法規,以下以兩個項目舉例闡述相關法條的內容: 1.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的規定: 「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 如果公務車的所有人名稱或地址有任何變更,就必須向當地的公路監理機關進行登記。 2.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4條的規定: 「汽車變更登記,應由汽車所有人填具異動登記書,檢同行車執照及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如果公務車需要進行變更登記,應該由汽車所有人填寫異動登記書,並提交與行車執照及原領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相關的文件,然後向公路監理機關進行申請。 以上是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12條,以及相關法規的釋義和範例。請注意,這只是其中兩個法條的細節解說,其他法條也需一一分析釐清才能得出完整的結論。

  •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條文
  • 變更登記名詞
  • 牌照稅名詞
  • 交通違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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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公務車輛車身顏色、式樣、輪胎隻數及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車身、使用性質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