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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公務車輛車身顏色、式樣、輪胎隻數及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車身、使用性質或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應檢具加蓋機關印信汽(機)車異動登記書一式二份,機關正式證明文件、汽車強制責任保險證明,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如有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交通違規者,應同時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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