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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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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行車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換領新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 15 條規定,行車執照在有效期限屆滿前,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換領新照。這表示在行車執照到期前,車主必須辦理換發新的行車執照手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四條,汽車行車執照每三年換發一次,期滿前後一個月內,車主需申請換領新的行車執照始得繼續行駛。若車主未在有效期限內換領新照,將可能面臨違規處罰。

  • 第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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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 15 條規定:「十五、行車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換領新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