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公務車輛,除機關首長專用車輛外,其他車輛應集中調派。各機關得設置公務車輛集用場。 前項機關首長專用車輛,指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車輛採購租賃及使用作業要點附表所示首長專用車。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18條的規定,公務車輛應該進行集中調派,各機關也可以設置公務車輛集用場。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的公務車輛必須遵守這項規定,除了機關首長專用車輛之外,其他公務車輛都應該進行集中管理和調派。機關首長專用車輛的定義是根據公務車輛採購租賃及使用作業要點附表所示的首長專用車來界定。至於具體的範例和相關參考資料,目前找不到相關資料來支持這個問題的回答。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