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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公務車輛,除機關首長專用車輛外,其他車輛應集中調派。各機關得設置公務車輛集用場。 前項機關首長專用車輛,指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車輛採購租賃及使用作業要點附表所示首長專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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