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所稱車輛,指司法機關供公務或管理使用之各種車輛。 本要點所稱車輛管理,指車輛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理、報停報廢、肇事處理及駕駛人之管理等事項。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2條規定,該條規定了車輛的定義以及車輛管理的範疇。根據該條規定,車輛指的是司法機關供公務或管理使用的各種車輛。而車輛管理則包括車輛的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理、報停報廢、肇事處理以及駕駛人的管理等事項。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司法行政人員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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