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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本要點所稱車輛,指司法機關供公務或管理使用之各種車輛。 本要點所稱車輛管理,指車輛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理、報停報廢、肇事處理及駕駛人之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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