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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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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車輛,指司法機關供公務或管理使用之各種車輛。 本要點所稱車輛管理,指車輛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理、報停報廢、肇事處理及駕駛人之管理等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2條規定,該條規定了車輛的定義以及車輛管理的範疇。根據該條規定,車輛指的是司法機關供公務或管理使用的各種車輛。而車輛管理則包括車輛的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理、報停報廢、肇事處理以及駕駛人的管理等事項。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司法行政人員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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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 2 條規定:「二、本要點所稱車輛,指司法機關供公務或管理使用之各種車輛。 本要點所稱車輛管理,指車輛登記檢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