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要點所稱各種公務車輛,依使用性質分為大客車、小客車、大貨車、小貨車、大客貨兩用車、小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代用小客車、機車,其區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3條,各種公務車輛分為大客車、小客車、大貨車、小貨車、大客貨兩用車、小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代用小客車、機車等類別,其分類依據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7款規定了車輛的分類,其中第3款將車輛分為貨車和特種車,而第7款則將車輛依使用性質進行分類。參考資料沒有具體範例,但可以推斷出特種車和貨車屬於不同的車輛類別。 另外,根據參考資料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8條第1項第1款,只對大貨車的全長做了限制,沒有對特種車的長度做出具體規範。參考資料提到一個處理原則,即特殊使用性的特種車若增加特殊設備,則根據相關功能性進行核定為大型特種貨車或大型特種客車,但參考資料並未對特種車的長度進行具體規範。 綜上所述,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3條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對各種公務車輛進行分類。其中,特種車和貨車被區分為不同的車輛類別,而特種車的長度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沒有具體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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