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車輛之管理應指定具有經驗或有技術之人員擔任。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的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4條規定,車輛的管理需要指定具有經驗或有技術之人員擔任。相關資料中未提及這條法規的範例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該法條的詳細說明或應用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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