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司法機關車輛之調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務車行駛地點以派車單所填地點為限,並應優先規劃共乘,以節省公帑。乘車人如擬赴他處,應另補填派車單。 (二)下班後,如遇緊急事件,需用車輛單位得逕行設法與車輛管理人員聯絡後派遣之。 (三)車輛管理人員及修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隨便駕駛公務車輛外出,違者予以議處。 (四)車輛管理人員除臨時緊急用車得自由調度外,應按照各單位送到派車單先後緩急依次調派。 (五)派車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車輛管理人員得拒絕派車: 1.用車事由不詳或未符第十八點有關調派車輛之規定。 2.申請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員未核章。 3.塗改到達地點。 4.日期不符。 (六)辦公處所分散,各單位主管可以電話申請派車,惟仍應填寫派車單。
司法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 20 條規定了司法機關車輛的調派程序和限制。該條第一項規定,承派車單所填地點為限,並優先考慮共乘以節省公費。如果需要前往其他地方,則需要補填派車單。第三項規定車輛管理人員和修理人員不能濫用職務,隨意開公務車外出,否則將受到處罰。第四項規定除非緊急使用車輛,否則應按照送達派車單的先後順序進行調度。第五項規定了車輛管理人員可以拒絕派車的情況,包括用車事由不詳或未經核准、申請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員未核章、塗改到達地點、日期不符等。最後,第六項規定辦公場所分散的部門主管可以通過電話申請派車,但仍需要填寫派車單。 根據以上資料,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在車輛管理方面,應該遵守這些規定,例如派車單必須填寫正確並經核章,車輛管理人員不得濫用職權,調度車輛應按照先後順序進行,並對派車單上的信息進行核對,避免出現塗改或日期不符的情況。同時,對於分散的辦公處所,部門主管可以通過電話申請派車,但仍需要填寫派車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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