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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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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公務車輛行駛間,應注意各項儀表、各操作裝置有無異常或異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30條規定,公務車在行駛期間應詳細檢查各項儀表和操作裝置是否正常,包括但不限於車輛的仪表板、計程器、油表、速度計、溫度計和各種開關等,同時還需留意有無異常或異聲。此條規定旨在確保公務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的安全和正常運行,車輛駕駛人應對這些儀表和裝置保持警覺,一旦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或向相關部門報告。未能履行這一規定可能會導致行駛安全問題或事故發生。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更新日期:2017年10月17日),https://www.judicial.gov.tw/sdc/TCW/news/6/6-01-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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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 30 條規定:「三十、公務車輛行駛間,應注意各項儀表、各操作裝置有無異常或異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