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公務車輛行駛間,應注意各項儀表、各操作裝置有無異常或異聲。
根據法規《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30條規定,公務車在行駛期間應詳細檢查各項儀表和操作裝置是否正常,包括但不限於車輛的仪表板、計程器、油表、速度計、溫度計和各種開關等,同時還需留意有無異常或異聲。此條規定旨在確保公務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的安全和正常運行,車輛駕駛人應對這些儀表和裝置保持警覺,一旦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或向相關部門報告。未能履行這一規定可能會導致行駛安全問題或事故發生。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更新日期:2017年10月17日),https://www.judicial.gov.tw/sdc/TCW/news/6/6-01-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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