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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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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公務車輛行駛後,駕駛人員應將駕駛前及行駛間業已檢查與發覺情況合併作處理。各機件之檢查應依機件檢查表所列項目檢查(附件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31條,在公務車輛行駛後,駕駛人員應進行駕駛前和行駛中的檢查與處理。檢查的項目應根據機件檢查表(附件六)所列的項目進行。 此資訊來自法務部司法院網站,網址為:https://www.judicial.gov.tw/laws_detail.asp?icase=&id=%20213&keyword=&page=7

  • 業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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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 31 條規定:「三十一、公務車輛行駛後,駕駛人員應將駕駛前及行駛間業已檢查與發覺情況合併作處理。各機件之檢查應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