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公務車輛行駛後,駕駛人員應將駕駛前及行駛間業已檢查與發覺情況合併作處理。各機件之檢查應依機件檢查表所列項目檢查(附件六)。
依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31條,在公務車輛行駛後,駕駛人員應進行駕駛前和行駛中的檢查與處理。檢查的項目應根據機件檢查表(附件六)所列的項目進行。 此資訊來自法務部司法院網站,網址為:https://www.judicial.gov.tw/laws_detail.asp?icase=&id=%20213&keyword=&page=7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