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公務機車應由事務單位分層負責,妥慎管理,並由使用人負責保養。其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車身經常擦拭、清洗,保持乾淨。 (二)電瓶、喇叭、車燈、方向燈及煞車燈等須完整。 (三)車胎氣壓保持正常。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33條,公務機車的管理責任應由各事務單位進行分層負責,並由使用人負責保養。對於公務機車的管理,應遵循以下注意事項: (一)應經常擦拭和清洗車身,保持乾淨。 (二)電瓶、喇叭、車燈、方向燈、煞車燈等部件應維持完整。 (三)車胎的氣壓應保持正常。 根據所提供的上述內容,並沒有提到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33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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