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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三、公務機車應由事務單位分層負責,妥慎管理,並由使用人負責保養。其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車身經常擦拭、清洗,保持乾淨。 (二)電瓶、喇叭、車燈、方向燈及煞車燈等須完整。 (三)車胎氣壓保持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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