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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六、公務車輛機件損壞,須招商修理時,其手續如下: (一)車輛管理人員,根據駕駛人填寫之採購申請單,報請事務單位主管辦。 (二)事務單位主管對於車輛損壞情形,經查明屬實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三)選擇車輛修理廠商時,應以合法登記之車輛修理廠為對象。 (四)審核估價單所開工料時,應與採購申請單請購內容核對有無錯誤,並比較市面價格後,再行決定。 (五)已決定交商修理者,應詳列修換項目及施修規格,其維修費用達公告金額五十分之一時,應派員監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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