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公務車輛機件損壞,須招商修理時,其手續如下: (一)車輛管理人員,根據駕駛人填寫之採購申請單,報請事務單位主管核辦。 (二)事務單位主管對於車輛損壞情形,經查明屬實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三)選擇車輛修理廠商時,應以合法登記之車輛修理廠為對象。 (四)審核估價單所開工料時,應與採購申請單請購內容核對有無錯誤,並比較市面價格後,再行決定。 (五)已決定交商修理者,應詳列修換項目及施修規格,其維修費用達公告金額五十分之一時,應派員監修。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36條,以下是該條款的釋義: 一、依據駕駛人填寫的採購申請單,車輛管理人員應報請事務單位主管核辦,這表示當公務車輛的機件損壞需要招商修理,駕駛人填寫的採購申請單將提交給車輛管理人員,然後由事務單位主管核辦。 二、事務單位主管在確定車輛損壞情況屬實之後,將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辦理,這表示當事務單位主管確認車輛損壞情況為真實時,將按照政府採購法的相關法規進行後續處理。 三、選擇車輛修理廠商時,應選擇合法登記的車輛修理廠,這表示在選擇進行車輛修理的廠商時,應確保其具有合法的登記資格。 四、在審核估價單所開具的工料費時,應對照採購申請單的請購內容核對是否有錯誤,並與市場價格進行比較後再做決定,這表示在審核估價單所列出的工料費時,應對照採購申請單上的請購內容進行核對,並進行市場價格的比較後做出決定。 五、當維修費用達到公告金額的五十分之一時,應派遣人員進行監修修理項目和施修規格,這表示當維修費用達到公告金額的五十分之一時,應派遣相應的人員對修理項目和施修規格進行監修。 以上解釋是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36條的文字所提供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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