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公務車輛機件損壞,由本機關自行修理時,其手續如下: (一)車輛管理人員依據駕駛人填妥之採購申請單(附件八),報請主管核准後,送修理單位修理。 (二)車輛修理負責人,根據核准之請修項目,派工檢驗應修部分,估計工料費用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前項採購申請單格式,司法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情形,自行決定。
根據上述內容,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35條規定了公務車輛機件損壞修理的相關手續。根據該條規定,當公務車輛機件損壞需要修理時,車輛管理人員需要填妥採購申請單,並將其報請主管核准後,送修理單位進行修理。修理負責人會根據核准的修理項目進行檢驗,估計工料費用,並按照政府採購法辦理相關手續。採購申請單的格式可根據司法機關的實際需要情況自行決定。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司法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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