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三十五、公務車輛機件損壞,由本機關自行修理時,其手續如下: (一)車輛管理人員依據駕駛人填妥之採購申請單(附件八),報請主管核准後,送修理單位修理。 (二)車輛修理負責人,根據核准之請修項目,派工檢驗應修部分,估計工料費用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前項採購申請單格式,司法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情形,自行決定。
三十五、公務車輛機件損壞,由本機關自行修理時,其手續如下: (一)車輛管理人員依據駕駛人填妥之採購申請單(附件八),報請主管核准後,送修理單位修理。 (二)車輛修理負責人,根據核准之請修項目,派工檢驗應修部分,估計工料費用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前項採購申請單格式,司法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情形,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