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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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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公務車輛,因故停駛或停駛後申請復駛,應檢具加蓋機關印信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一式二份,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規定,並結清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違規案件罰鍰、繳驗汽車強制責任保險證(停駛免),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停駛期間以一年為限,超過一年未辦理復駛登記,註銷牌照。如因機件損壞或停駛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於復駛時,應經檢驗合格後,始得將牌照領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38條,當公務車輛因故停駛或停駛後申請復駛時,需提供加蓋機關印信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兩份。此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5條和第27條的規定,需清償積欠的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違規罰鍰,並繳交汽車強制責任保險證(停駛期間可免)。接著,申請人需要向當地的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停駛的期限為一年,超過一年未辦理復駛登記的車輛將被註銷牌照。若機件損壞或停駛期間超過三個月,則在復駛前需通過檢驗合格,才能領取牌照。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 法務部網站 (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15979&ctNode=5645&mp=001)

  •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條文
  • 牌照稅名詞
  • 罰鍰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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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 38 條規定:「三十八、公務車輛,因故停駛或停駛後申請復駛,應檢具加蓋機關印信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一式二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