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公務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及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車輛採購租賃及使用作業要點辦理汰換: (一)達當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規定之汰換條件,且不堪使用者。 (二)不堪修護使用者。 公務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財產報廢: (一)已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汰換者。但首長、副首長專用車得留用替代現有效能較差之車輛,被替代之車輛則應辦理報廢。 (二)已屆滿十五年之車輛。但大客車、各型貨車及機車不在此限。(三)已屆滿規定使用年限但未屆滿十五年之車輛,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須一次花費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十以上之大修費用始可使用。 2.燃料消耗超過原廠規定百分之四十以上無法改善。 3.最近三年之維護費,平均每年超過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前項財產報廢之車輛,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至轄管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牌照繳銷,其不堪修護使用或配合環保政策報廢,應辦理報廢登記,不得再領牌。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39條,公務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時,可以進行汰換: (一)符合當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規定的汰換條件,並且無法繼續使用。 (二)無法繼續修理。 而根據同一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39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務車輛,則應該辦理財產報廢: (一)已進行汰換,但首長、副首長專用車可以留用替代現有性能較差的車輛,被替代的車輛則應該辦理報廢。 (二)已使用滿15年的車輛,但大客車、各型貨車及機車不適用此限制。 (三)已使用滿規定使用年限,但未滿15年的車輛,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 需要花費超過該車新購價值10%以上的大修費用才能繼續使用。 2. 燃料消耗超過原廠規定的40%以上,無法改善。 3. 過去三年的維修費用,平均每年超過該車新購價值20%以上。 公務車輛進行財產報廢後,應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去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牌照繳銷,並且已無法修復使用的車輛,應辦理報廢登記,不得再領取牌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