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公務車輛肇事時應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之規定及下列方式處理: (一)駕駛人或隨車人員,應迅作下列之處理。 1.迅對受傷者予以救護,並保持現場,儘速報告就近警察機關。2.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顯明標誌。 3.向主管人員報告經過。 4.高速公路肇事,應儘速將隨車備用車輛故障標誌,豎立於肇事現場後方約一百公尺處,警告後方來車,以防追撞。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火災,肇事人及在場人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即就近報告警察及消防機關儘速救助。 (三)主管人員趕赴現場,除配合處理機關作有關救護、支援、會辦之處置外,並記錄處理機關對肇事現場勘查、蒐集事證及詢問關係人之資料,作為單位處置依據。 (四)道路交通事故僅有財物損失或輕微傷害,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報告警察機關。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 40 條規定了公務車輛在肇事時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及四項方式進行處理。根據該條規定,駕駛人或隨車人員應迅速對受傷者進行救護並保持現場,並儘速報告就近的警察機關。同時應在肇事地點的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顯明標誌,並向主管人員報告所發生的情況。如果是在高速公路上發生肇事,則應該儘快將隨車備用車輛故障標誌豎立在肇事現場後方約一百公尺處,以警告後方來車,以防止追撞事件發生。此外,如果肇事導致火災,肇事人和在場人員應迅速進行撲救,防止災情擴大,并立即就近報告警察和消防機關以獲得及時救助。主管人員應該趕到現場,除了配合處理單位的救護、支援和會辦處置外,還應記錄處理機關對肇事現場的勘查、證據收集和對相關人員的詢問情況,作為單位處置的依據。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只造成財物損失或輕微傷害,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則可以不報告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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