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公務車輛肇事後之善後處理,車輛管理人員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與肇事處理機關密切聯繫。 (二)刑事部分依法處理。 (三)民事部分由當事人成立調解、和解或由司法機關審判。 (四)車輛肇事如有傷亡,依照規定賠償,並依第十四點有關保險之規定通知保險機構理賠。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41條對公務車輛肇事後的善後處理提出了以下注意事項: (一)與肇事處理機關密切聯繫。 (二)刑事部分依法處理。 (三)民事部分由當事人成立調解、和解或由司法機關審判。 (四)車輛肇事如有傷亡,依照規定賠償,並依第十四點有關保險之規定通知保險機構理賠。 根據這些注意事項,車輛管理人員在公務車輛肇事後應該與肇事處理機關保持緊密聯繫,確保肇事事件能夠得到有效處理。刑事部分應依法進行調查和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民事部分則可以由當事人進行調解、和解,或者交由司法機關審判。若車輛肇事造成傷亡,則應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賠償,並通知保險機構進行理賠。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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