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一、公務車輛肇事後之善後處理,車輛管理人員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與肇事處理機關密切聯繫。 (二)刑事部分依法處理。 (三)民事部分由當事人成立調解、和解或由司法機關審判。 (四)車輛肇事如有傷亡,依照規定賠償,並依第十四點有關保險之規定通知保險機構理賠。
四十一、公務車輛肇事後之善後處理,車輛管理人員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與肇事處理機關密切聯繫。 (二)刑事部分依法處理。 (三)民事部分由當事人成立調解、和解或由司法機關審判。 (四)車輛肇事如有傷亡,依照規定賠償,並依第十四點有關保險之規定通知保險機構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