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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七、駕駛人離職時,應將經管之車輛、鑰匙、行車執照及所管資料、工具、公物,逐項完整點交歸還後,始得發給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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