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駕駛人離職時,應將經管之車輛、鑰匙、行車執照及所管資料、工具、公物,逐項完整點交歸還後,始得發給離職證明。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47條規定,當駕駛人離職時,必須將管理的車輛、鑰匙、行車執照,以及所管理的資料、工具和公物,逐項完整點交歸還之後,才能發給離職證明。 參考資料: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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