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六、司法機關為增加行車效率,得自行訂定車輛保養獎懲規定,其規定應包括事項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獎勵: 1.保養成績優良。 2.全年行車未有故障肇事。 3.一年內未違反交通規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司法機關得視其情節予以處罰: 1.無正當理由,逾時未到指定地點執勤。 2.保養不妥或駕駛不慎,以致機件損毀。 3.故障頻繁,影響行車安全及任務。 4.違反交通規則。 5.私用公務車。 6.工作時間酗酒或賭博。 7.不聽指揮。
根據司法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46條的規定,司法機關可以自行訂定車輛保養獎懲規定。這些規定包括以下事項: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可以得到獎勵: 1. 保養成績優良。 2. 全年行車未有故障肇事。 3. 一年內未違反交通規則。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處罰: 1. 無正當理由,逾時未到指定地點執勤。 2. 保養不妥或駕駛不慎,以致機件損毀。 3. 故障頻繁,影響行車安全及任務。 4. 違反交通規則。 5. 私用公務車。 6. 工作時間酗酒或賭博。 7. 不聽指揮。 根據這些規定,司法機關將對車輛管理進行奬勵和處罰,以提高行車效率。然而,具體的實施細節和範例,需要參考司法機關相關的內部規定或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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