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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六、司法機關為增加行車效率,得自行訂定車輛保養獎懲規定,其規定應包括事項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獎勵: 1.保養成績優良。 2.全年行車未有故障肇事。 3.一年內未違反交通規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司法機關得視其情節予以處罰: 1.無正當理由,逾時未到指定地點執勤。 2.保養不妥或駕駛不慎,以致機件損毀。 3.故障頻繁,影響行車安全及任務。 4.違反交通規則。 5.私用公務車。 6.工作時間酗酒或賭博。 7.不聽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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