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五、駕駛人平時訓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依其特性,參酌交通法令及本要點,自行訂定駕駛人手冊。 (二)充實車輛保養及修護常識。 (三)講解並測驗駕駛技術及交通法令規章。 (四)實施禮儀訓練及保防訓練。 (五)視需要選送相關機關訓練班受訓。
四十五、駕駛人平時訓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依其特性,參酌交通法令及本要點,自行訂定駕駛人手冊。 (二)充實車輛保養及修護常識。 (三)講解並測驗駕駛技術及交通法令規章。 (四)實施禮儀訓練及保防訓練。 (五)視需要選送相關機關訓練班受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