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車輛管理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車輛管理人員及其主管應按規定使用車輛,以為同仁表率。 (二)督促車輛駕駛人應按照規定,認真辦理檢查及保養工作。 (三)嚴禁駕駛人違規駕駛。 (四)經常以各種方式提示駕駛人,熟悉交通法令規章及注意行車安全。(五)隨時注意駕駛人情緒,使其生活規律化,不得有酗酒及賭博等情事。 (六)禁止駕駛人兼營有關車輛之業務。 (七)考駕駛人服務道德、工作態度。 (八)注意駕駛人充分休息,避免過分疲勞,影響駕駛。 (九)經常檢查駕駛人,有無違章及肇事紀錄。 (十)無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車輛,或有駕駛執照者,不得越級駕駛車輛。 (十一)機件發生故障時,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 (十二)酌備有關書籍供駕駛人閱讀,充實其汽車駕駛、保養、修理之知識與技術。 (十三)注意繳納牌照稅、燃料費及定期檢驗,以免受罰。 (十四)注意車輛保險期限,到期主動續保,確保權益。 (十五)嚴禁駕駛人酒後駕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