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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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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車輛管理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車輛管理人員及其主管應按規定使用車輛,以為同仁表率。 (二)督促車輛駕駛人應按照規定,認真辦理檢查及保養工作。 (三)嚴禁駕駛人違規駕駛。 (四)經常以各種方式提示駕駛人,熟悉交通法令規章及注意行車安全。(五)隨時注意駕駛人情緒,使其生活規律化,不得有酗酒及賭博等情事。 (六)禁止駕駛人兼營有關車輛之業務。 (七)考駕駛人服務道德、工作態度。 (八)注意駕駛人充分休息,避免過分疲勞,影響駕駛。 (九)經常檢查駕駛人,有無違章及肇事紀錄。 (十)無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車輛,或有駕駛執照者,不得越級駕駛車輛。 (十一)機件發生故障時,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 (十二)酌備有關書籍供駕駛人閱讀,充實其汽車駕駛、保養、修理之知識與技術。 (十三)注意繳納牌照稅、燃料費及定期檢驗,以免受罰。 (十四)注意車輛保險期限,到期主動續保,確保權益。 (十五)嚴禁駕駛人酒後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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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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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令名詞
  • 名詞
  • 牌照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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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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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 6 條規定:「六、車輛管理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車輛管理人員及其主管應按規定使用車輛,以為同仁表率。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車輛管理作業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