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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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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基金不受預算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但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依決算法辦理決算。
  2. 2.本基金之收支及運用情形,按季公告之。
  3. 3.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適度保留或解繳國庫;如有虧損,包括已實現或未實現虧損,由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時彌補之,由國庫彌補之虧損應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之限制。
  4. 4.前項適度保留盈餘之比率或數額,由委員會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3條共有四項內容。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該基金不受預算法的限制,但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後按照決算法辦理決算。根據第二項規定,該基金的收支及運用情形應按季度進行公告。根據第三項規定,該基金在年度決算中,如有盈餘,可以適度保留或解繳國庫;如有虧損,包括已實現或未實現的虧損,則由主管機關在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時彌補,並受到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的限制。最後,根據第四項規定,適度保留盈餘的比率或數額由委員會定之。 參考資料: -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NoMenu.aspx?PCode=L0060063)

立法沿革 1

(0890115 制定)

本基金不受預算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但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依決算法辦理決算。   本基金之收支及運用情形,按季公告之。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適度保留或解繳國庫;如有虧損,包括已實現或未實現虧損,由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時彌補之,由國庫彌補之虧損應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之限制。   前項適度保留盈餘之比率或數額,由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890115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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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13 條規定:「本基金不受預算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但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依決算法辦理決算。本基金之收支及運用情形,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