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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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3條共有四項內容。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該基金不受預算法的限制,但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後按照決算法辦理決算。根據第二項規定,該基金的收支及運用情形應按季度進行公告。根據第三項規定,該基金在年度決算中,如有盈餘,可以適度保留或解繳國庫;如有虧損,包括已實現或未實現的虧損,則由主管機關在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時彌補,並受到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的限制。最後,根據第四項規定,適度保留盈餘的比率或數額由委員會定之。 參考資料: -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NoMenu.aspx?PCode=L0060063)
立法沿革 1 版
(0890115 制定)
本基金不受預算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但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依決算法辦理決算。 本基金之收支及運用情形,按季公告之。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適度保留或解繳國庫;如有虧損,包括已實現或未實現虧損,由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時彌補之,由國庫彌補之虧損應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之限制。 前項適度保留盈餘之比率或數額,由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預算法法規
- 決算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公共債務法 第 4 條條文
(0890115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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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