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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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之擬訂、規劃及執行: 一、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用合作社、票券商、信託業、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二、外國銀行分行與代表人辦事處之監督及管理。 三、金融卡片業務與機構之監督及管理。 四、金融機構合併法所稱公正第三人之認可及管理。 五、經營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存款保險事業之監督及管理。 六、會同交通部對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七、外匯行政之監督及管理。 八、與本局業務有關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 九、與本局業務有關之消費者保護工作。 十、與前九款相關之事業、財團法人、同業公會等機構及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十一、其他有關銀行市場、票券市場、金融控股公司與銀行業之監督及管理。
深度解讀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第 2 條,金管會銀行局負責以下事項的訂定、規劃和執行: 一、對於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用合作社、票券商、信託業、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例如,金管會銀行局負責監督和管理各家銀行的業務運作,確保其符合法規和監管標準。 二、監督和管理外國銀行分行和代表人辦事處的業務。 例如,金管會銀行局負責監督和管理外國銀行在台分行的業務運作,確保其遵守當地法規和監管要求。 三、監督和管理金融卡片業務和相關機構。 例如,金管會銀行局負責監督和管理金融卡片公司的業務運作,包括保護消費者權益和確保資料安全。 四、認可和管理金融機構合併中所謂的公正第三人。 例如,在金融機構合併過程中,金管會銀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不動產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金融機構合併法法規
- 第三人名詞
- 核名詞
- 消費者保護名詞
- 法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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