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深度解讀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第3條之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設有一名局長,職務列為簡任第十三職等;並且設有兩名副局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這意味著局長的職務等級最高,其次是副局長,局長的職務等級是簡任第十三職等,而副局長的職務等級是簡任第十二職等。 根據《行政院行政人員任用法規定》第4條,簡任職是指由國內外具有專業能力之人士擔任之職務,需由國家和社會公認為即時任命,並有經歷及能力之證明。根據該法規定,簡任職等的任用需經由考試、考核及審核等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人被任命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的局長,那麼他的職務等級將會是簡任第十三職等,這表示他被認為具有相當高的專業能力以及適任該職務。同樣地,如果有人被任命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第 3 條規定:「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