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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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深度解讀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第3條之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設有一名局長,職務列為簡任第十三職等;並且設有兩名副局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這意味著局長的職務等級最高,其次是副局長,局長的職務等級是簡任第十三職等,而副局長的職務等級是簡任第十二職等。 根據《行政院行政人員任用法規定》第4條,簡任職是指由國內外具有專業能力之人士擔任之職務,需由國家和社會公認為即時任命,並有經歷及能力之證明。根據該法規定,簡任職等的任用需經由考試、考核及審核等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人被任命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的局長,那麼他的職務等級將會是簡任第十三職等,這表示他被認為具有相當高的專業能力以及適任該職務。同樣地,如果有人被任命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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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