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深度解讀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第4條,該法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設有主任秘書,其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根據此法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的主任秘書職級為簡任第十一職等。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