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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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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第5條,銀行局各職稱的官等職等和員額必須另外以編制表明確規定。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有系統地管理和配置銀行局的人員職位和人數。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 - 銀行局編制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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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第 5 條規定:「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