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中央及地方公債管理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如無討論事項得免召開。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一項會議,由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定
代理人
出席;學者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