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及地方公債管理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中之學者、專家人數應至少二人。
  2. 前項管理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