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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公債管理會議事範圍如下: 一、自償性公共債務之審議及評估。 二、自償性財源喪失之認定。 三、其他有關自償性公共債務審議、評估及對主任委員之申請迴避事項。
  2. 地方公債管理會議事範圍如下: 一、屬地方之前項各款事項。 二、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之審議。 三、與前二款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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