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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及地方公債管理會委員及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2. 中央及地方公債管理會所需經費,分別由財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局(處)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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