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及地方公債管理會分別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財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局(處)派員兼任。
  2. 前項執行秘書綜理公債管理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