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二科掌理綜合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行政救濟及違章處理等事宜。分設三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行政救濟一股 (一)綜合所得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行政救濟案件審理及督導。 (二)行政救濟案件之答辯、補充答辯。 (三)列席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會議備詢及行政法院之準備程序、言詞辯論。 (四)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法務事項。 (五)行政救濟稽徵業務考核主辦。 二、行政救濟二股 (一)遺產稅、贈與稅、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之行政救濟案件審理及督導。 (二)行政救濟案件之答辯、補充答辯。 (三)列席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會議備詢及行政法院之準備程序、言詞辯論。 (四)其他有關遺產稅、贈與稅、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之法務事項。(五)行政救濟稽徵業務考核主辦。 (六)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違章管制股 (一)違章案件之派查、進度及處理結果之登錄及管制。 (二)違章案件各項表報之編製。 (三)綜合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稅及勞務稅之違章案件審理及裁罰。 (四)檢舉獎金之核發。 (五)違章案件罰鍰之開徵。 (六)辦理業務性案件之分文、管制及非業務性行政工作、人事及總務等。 (七)違章稽徵業務考核主辦。 (八)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15-1條規定了法務二科的職掌,該科負責處理綜合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行政救濟和違章處理等事宜。其中分設三個股,分別為行政救濟一股、行政救濟二股和違章管制股。 根據參考法條,第15-1條主要涉及行政救濟一股和行政救濟二股的職掌。這些股的主要職責包括審理和督導與綜合所得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遺產稅、贈與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相關的行政救濟案件,並參與審議會議、答辯和補充答辯,處理相關的法務事項,以及進行稽徵業務的考核。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具體的範例與參考資料有關,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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