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室掌理局長函件之處理暨本局文書、事務、出納及檔案等事項。分設四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文書股 (一) 公文書之總收文及分文。 (二) 公文書之總發文收稿、繕校、監印、發文及歸檔 (三) 印信之典守。 (四) 檢舉人資料彌封及密件資料管制。 (五) 各科室登記桌收發文業務之聯繫。 (六)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事務股 (一) 土地及建築物之產權登記及管理。 (二) 財產及物品之管理、維護及報廢之處理。 (三) 員工宿舍之管理及維護。 (四) 各種辦公用品及器材之購置、核發及保管。 (五) 駕駛人、技工、工友之僱免及管理。 (六) 各種車輛之調派管理及肇事處理。 (七) 油料、水電、電話、環境衛生之管理。 (八) 各項事務費用之支付、報銷。 (九) 各會議場所之管理。 (十) 輔建住宅案件之辦理。 (十一) 防護團之組訓事宜。 (十二) 營建及修繕工程。 (十三)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出納股 (一) 各項出納帳簿、報表之編製及登帳。 (二) 公債、有價證券及票據送交銀行保管及帳簿報表之編製。 (三) 各項公款、押標金之收入及存庫。 (四) 各項經費支付及簽發支票。 (五) 各項零用金之支付、報銷請款作業。 (六) 員工薪資、年終獎金、考績獎金、不休假加班費暨罰鍰獎金普獎等之發放。 (七) 保險費、互助金、住宅貸款、急難貸款、優惠存款、信用扣款、小額貸款、所得稅等之扣繳。 (八) 薪資扣繳及扣繳憑單填發業務。 (九) 其他款項之代收及代付。 (十) 赴銀行辦理各項有關業務。 (十一)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四、檔案股 (一) 文書檔案之整理裝訂及典藏。 (二) 文書檔案之調閱卷管理。 (三) 逾期文書檔案之銷燬。 (四)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16 條》明確列舉了秘書室分為四股,分別是文書股、事務股、出納股和檔案股,並指出每個股的職掌範圍。其中,文書股的職掌包括收發文的處理、公文的繕校、監印和歸檔等;事務股則負責土地及建築物登記管理、各種設備及物品的管理和維護等;出納股則負責各種帳簿和報表的編製和登帳、公款的收入和支付等;檔案股則負責檔案的整理、裝訂和典藏等工作。這些規定的目的是明確各股的職責範圍,確保秘書室的運作順利和有效。 參考資料: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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