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信託公司應規劃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與職掌,編製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其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稽核單位之組織、人員配置。 二、稽核工作之種類、方式、程序。 三、對內部控制制度各項規定與作業流程及其執行效益之評估規定。 四、受檢單位對檢查意見之改進處理方式。 五、釐訂稽核項目、時間、程序 (方法) 、依據法令規章、使用表單及工作底稿。
深度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了信託公司應規劃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與職掌,並編製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其中包括以下事項: 一、稽核單位之組織、人員配置: 信託公司應設立稽核單位,並組織適當的人員配置來執行內部稽核的工作。這其中的組織方式以及人員配置的詳細要求,可以參考相關法規及政府的文件,例如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經營監理委員會所公布的《證券業經營條例施行細則》。 二、稽核工作之種類、方式、程序: 內部稽核的工作規定了稽核的種類、方式和程序。稽核工作可以有不同的種類,包括財務稽核和運營稽核等。稽核的方式和程序可以參考相關法規,例如《內部稽核實施辦法》。 三、對內部控制制度各項規定與作業流程及其執行效益之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