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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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應切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總經理應與總稽核審慎評估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就是否已遵守相關法規及健全經營原則自我評估後出具聲明書,並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併同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應申報之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等,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信託公司,不適用之。
深度解讀
根據法規「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信託公司應該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且在每屆營業年度結束時,總經理應評估該制度的執行情形,並且出具聲明書確認是否遵守相關法規和健全的經營原則。此外,總經理還需提供營業報告書和財務報告等檔案給主管機關保留。需要注意的是,對於被主管機關依法接管的信託公司,這項規定不適用。 根據最新版的「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總經理應與總稽核合作評估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形,而相關參考資料以實施辦法自身為主要參考來源。例如,總經理可以參考稽核報告和內部稽核制度,來評估是否遵守相關法規和健全的經營原則。在評估完內部控制制度後,總經理還需出具聲明書,並且在每屆營業年度結束時,將營業報告書和財務報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稽名詞
- 核名詞
- 業名詞
- 第三十九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適名詞
- 信託業法 第 3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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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