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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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於執行稽核工作後,應撰寫內部稽核報告,其內容應至少包括抽查範圍、營業單位之資產品質、經營績效、電腦作業管理、各項業務重要法令規章之遵循及內部控制辦理情形。 信託公司應依據第三條規定之作業手冊,訂定自行查核基本格式,供各單位執行自行查核工作,撰寫自行查核報告。 信託公司內部稽核報告、自行查核報告及其工作底稿,至少應留存五年備查。
深度解讀
根據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信託公司在進行稽核工作後,需要撰寫內部稽核報告,該報告的內容應至少包括抽查範圍、營業單位的資產品質、經營績效、電腦作業管理、各項業務重要法令規章的遵循情況以及內部控制的執行情況。此外,信託公司應根據第三條的規定制定作業手冊,訂定自行查核的基本格式,供各單位執行自行查核工作並撰寫自行查核報告。最後,信託公司的內部稽核報告、自行查核報告及其工作底稿應至少保留五年以供查驗。 參考資料:臺灣法學網,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可於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90083得到相關法規內容。 範例:信託公司A在進行稽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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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