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事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案件之擬辦。 二、職員派免、遷調、任用、銓審及約聘僱人員之聘僱用事項。 三、職員平時考核事項。 四、職員獎懲案件之簽辦。 五、職員考績(考成)案之擬辦。 六、職員訓練進修之擬辦。 七、員工出國案件之擬辦。 八、職員加班、差假之管制、登記及值班安排。 九、職員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事項之擬辦。 十、退休人員及在職死亡人員遺族之照護。 十一、職員各項補助之審核。 十二、職員各項聯誼與文康活動之籌辦。 十三、職員專長之審評及人力規劃事項。 十四、人事資料之登記、管理、移轉及各項表報之編製。 十五、職員保障案件之處理。 十六、人事規章之擬訂。 十七、人事管理業務電腦化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