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第 三 章 權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處長綜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二、財務調度執行之監督。 三、概算編制及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之裁示。 五、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之指示及核定。 六、公文書(稿)之批閱及核判。 七、重要案件變更處理之決定。 八、重要會議之主持與紀錄之核定。 九、單位主管逾三天以上及職員逾七日以上之差假之核定。 十、其他有關重要業務及事務處理方針之裁示。
副處長襄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與。 二、公文書(稿)之批閱或核轉。 三、處長因故不能視事時之職務代理。 四、奉派參加或主持重要會議。 五、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六、處長交辦事項。 七、其他有關業務之襄贊。
秘書權責如左: 一、綜核文稿。 二、重要工作計畫之擬訂。 三、各單位工作推進之協調聯繫。 四、參加或主持會議。 五、處長、副處長交辦事項。
課長、室主任承處長、副處長之命(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及政風室主任並受上級會計、統計、人事、政風機構之監督)綜理各該課、室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核。 二、所掌業務及工作計畫之擬辦及督導。 三、依照分層負責規定,應決行事項之核定。 四、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簽擬,年終考績之初評及提供意見。 五、所屬人員工作之指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六、職責上應陳報及辦理之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股長承各該課室主管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核。 二、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所屬人員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所屬人員工作之指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其他交辦事項。
技正、專員、設計師、管理師、技士、課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技佐、助理員、操作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辦理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