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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 第 19 條

技正、專員、設計師、管理師、技士、課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技佐、助理員、操作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辦理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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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所提及的相關法條和參考資料,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第 19 條規定了不同職稱之人員的工作內容和職責。根據該法條中列舉的職稱包括技正、專員、設計師、管理師、技士、課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技佐、助理員、操作員和書記,這些人員必須按照長官的指示來執行公務。 例如,根據參考資料,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第5條規定,該學院的各職稱的官等職等和員額需要根據編制表來定。此外,國家文官學院的副研究員職務可以根據助理教授的資格來聘任。 另外,根據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5條,公務員的聘用需要通過考試,但考試分為資格考和職務考。資格考和職務考是考試的兩種不同形式,應資格考及格的人不一定能要求政府提供公職。財政部關稅總局八十三年八月十七日的書函中提到,原告可以申請改派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職務,但最終是否能升任該職位還是由被告財政部決定。 總之,根據上述法條和參考資料,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第 19 條指出了不同職稱之人員在執行公務方面的職責和指示遵從長官命令的職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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