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 第 14 條
處長綜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二、財務調度執行之監督。 三、概算編制及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之裁示。 五、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之指示及核定。 六、公文書(稿)之批閱及核判。 七、重要案件變更處理之決定。 八、重要會議之主持與紀錄之核定。 九、單位主管逾三天以上及職員逾七日以上之差假之核定。 十、其他有關重要業務及事務處理方針之裁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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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第14條,處長擁有以下的權責: 1. 指示和決定工作計畫、工作報告的編擬。 2. 監督財務調度的執行。 3. 指示和決定概算的編制和預算分配。 4. 對業務的分配、調整和改進進行裁示。 5. 指示和核定各級人員的任免、遷調、獎懲和考核。 6. 批閱和核判公文書(稿)。 7. 決定處理重要案件的變更。 8. 主持重要會議並核定會議記錄。 9. 核定單位主管三天以上和職員七天以上的差假。 10. 對其他相關重要業務和事務處理方針進行裁示。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條解釋,處長在職務上具有這些權限和責任。例如,他有權指示並核定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這意味著他可以向下屬指示特定的工作內容並計劃相關的工作項目和報告。此外,他需要監督財務調度的執行,這意味著他有責任確保財務活動得到有效管理和監督。同時,處長也有權指示和核定各級人員的任免、遷調、獎懲和考核,這表示他有權決定人員的工作分配和人事變動等重要事項。 總之,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第14條的規定,處長在處理工作上具有廣泛的權責,包括指示、決定、監督、裁示和核定等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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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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