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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 第 15 條

副處長襄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與。 二、公文書(稿)之批閱或轉。 三、處長因故不能視事時之職務代理。 四、奉派參加或主持重要會議。 五、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六、處長交辦事項。 七、其他有關業務之襄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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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第15條,副處長在襄理處務方面負有以下權責: 1. 參與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 2. 批閱或核轉公文書(稿)。 3. 在處長因故不能視事時擔任職務代理。 4. 奉派參加或主持重要會議。 5. 提出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的建議。 6. 處長交辦的事項。 7. 協助其他相關業務。 可以參考的相關資料是《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公室組織條例》。根據該條例,副處長負責襄理處務,包括代理處長職務、參與業務計劃的制定及執行、審批或轉發公文書等。如果處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副處長有權代理處長職務。此外,副處長也有參加重要會議、建議調整職掌分配、執行處長交辦事項等職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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