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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 第 18 條

股長承各該課室主管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 二、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所屬人員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所屬人員工作之指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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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第 18 條,股長在處理公務時有以下權責: 1. 主管案件的分配、審查和初步核查。 2. 主管業務的分配和指導。 3. 提供關於所屬人員平時考核和年終考績的意見。 4. 指派、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的工作和處理日常事務。 5. 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這些規定,股長負責組織和指導所屬人員的工作,確保案件正確、有效地分配和審查,並提供所需的指導。此外,股長也有責任提供所屬人員的考核意見,並監督他們的工作執行情況。另外,股長還需要處理日常事務,並承擔其他交辦的任務。 參考資料來源需要相關的法規文件,例如「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或相關的公告或通知。該文件應該包含詳細的內容,解釋了股長的權責範圍和職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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