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股長承各該課室主管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核。 二、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所屬人員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所屬人員工作之指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其他交辦事項。
股長承各該課室主管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核。 二、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所屬人員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所屬人員工作之指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