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 第 16 條
秘書權責如左: 一、綜核文稿。 二、重要工作計畫之擬訂。 三、各單位工作推進之協調聯繫。 四、參加或主持會議。 五、處長、副處長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第 16 條規定了秘書的權責,包括綜核文稿、擬訂重要工作計畫、協調聯繫各單位工作推進、參加或主持會議以及處理處長、副處長交辦的事項。 參考資料: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最近版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