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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 第 16 條

秘書權責如左: 一、綜文稿。 二、重要工作計畫之擬訂。 三、各單位工作推進之協調聯繫。 四、參加或主持會議。 五、處長、副處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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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第 16 條規定了秘書的權責,包括綜核文稿、擬訂重要工作計畫、協調聯繫各單位工作推進、參加或主持會議以及處理處長、副處長交辦的事項。 參考資料: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最近版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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