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秘書權責如左: 一、綜核文稿。 二、重要工作計畫之擬訂。 三、各單位工作推進之協調聯繫。 四、參加或主持會議。 五、處長、副處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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