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課長、室主任承處長、副處長之命(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及政風室主任並受上級會計、統計、人事、政風機構之監督)綜理各該課、室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核。 二、所掌業務及工作計畫之擬辦及督導。 三、依照分層負責規定,應決行事項之核定。 四、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簽擬,年終考績之初評及提供意見。 五、所屬人員工作之指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六、職責上應陳報及辦理之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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