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 第 17 條
課長、室主任承處長、副處長之命(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及政風室主任並受上級會計、統計、人事、政風機構之監督)綜理各該課、室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核。 二、所掌業務及工作計畫之擬辦及督導。 三、依照分層負責規定,應決行事項之核定。 四、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簽擬,年終考績之初評及提供意見。 五、所屬人員工作之指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六、職責上應陳報及辦理之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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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第17條規定,課長、室主任是由處長、副處長委派的,其權責包括: 1. 主管案件的分配和文稿的審核。 2. 負責所掌握的業務和工作計劃的草擬和督導。 3. 根據分層負責的要求,核定應執行的事項。 4. 負責屬下人員的考核、獎懲的起草,年終考核的初評和提供意見。 5. 負責指派和指揮、監督屬下人員的工作和處理日常事務。 6. 負責根據責任範圍內應當報告和辦理的事項。 7. 處理其他交辦的事項。 根據所引用的參考資料,以上述法規為例,可以舉出以下範例來說明: 根據公務人員考核法第30條,主管人員應評估屬下人員的工作表現,並填寫評核表,作為考核的依據。因此,在該處的情況下,課長、室主任應負責填寫評核表,並提供相關意見。 參考資料: 1. 公務人員考核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50 2.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 https://bop.mof.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hZG1pbmlzdHJhdG9yLzBfMjExNzkwNDlfb3ZfMTMxNTA0NDNfbi5wZGY%3d&n=6K675oiQ57ay5LiW5YWJ6Lev5bCI562W6YCS5LiK5q615bCJCg%3d%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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