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 第 5 條
勘測課掌理國有財產之清查、勘查分割、圖籍管理及國有財產計價業務;分二股辦事: 一、第一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年度施政計畫中,勘查案件之擬訂及執行。 (二)眷舍(村)就地改建等勘查案之通知會勘及領界事宜。 (三)國有房地租、購、換約、過戶案勘查時間之排定。 (四)國有房地租、購、換約、過戶案日報表之填製。 (五)國有房地租、購、換約、過戶案管制表之簽署。 (六)國有房地租、購、換約、過戶案勘查表之製作與核章。 (七)各機關撥用房地之複查。 (八)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使用種類之查詢。 (九)非都市土地使用種類之申請編定及同意變更案件之處理。 (十)房地分割案件之處理。 (十一)委請林務機關林木調查案件之處理。 (十二)地政機關分割原圖及書表之認章。 (十三)標售案件之勘查、複查事宜。 (十四)勘查分割數量月報表之處理。 (十五)分算地價之處理。 (十六)分割成果之簽署。 (十七)房地所有權狀之具領與送管。 (十八)土地分割異動之處理。 (十九)有關複丈申請書之填繕。 (二十)函請地政機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逕為分割案件之處理。 (二十一)逕為分割案件權狀之換發及加註事宜。 (二十二)地方政府投資改良未登記地報院取得所有權案件之處理。 (二十三)其他有關勘查分割事項。 (二十四)國有土地全面清查計畫之擬訂。 (二十五)國有土地全面清查計畫之執行。 (二十六)都市計畫擬訂及變更案內,涉及國有土地之處理。 (二十七)各機關函囑同意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案件之審核事項。 (二十八)地籍錯誤更正案件之處理。 (二十九)各機關及私人申請國有土地鑑界及複丈申請書之審核。 (三十)共有房地協議分割方案之研擬。 (三十一)共有房地協議分割結果之核轉。 (三十二)共有房地協議分割結果報局核定後之地籍分割事項。 (三十三)地籍糾紛訴訟案件之處理。 (三十四)申領地籍圖及登記簿謄本。 (三十五)地政規費之支領及報銷。 (三十六)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新登記地測量及第一次登記案件。 (三十七)新登記地之接管開帳及輸入電腦列管事宜。 (三十八)函請地政機關辦理新登記地之規定地價。 (三十九)函請地政機關補辦都市計畫外新登記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種類之編定。 (四十)未登記地辦妥國有登記後,函請當事人洽辦租購事宜。 (四十一)地籍圖重測之領界、會勘與認章。 (四十二)地籍圖重測成果之核對。 (四十三)地籍圖重測異議案件之處理。 (四十四)地籍圖重測協調會議之參加。 (四十五)地籍圖重測界址糾紛及協調結果之處理。 (四十六)地籍圖重測異動及輸入電腦作業。 (四十七)地籍圖重測資料之蒐集。 (四十八)圖籍之保管運用及更新異動事宜。 (四十九)土地重劃案件之處理。 (五十)界址調整案件之處理。 (五十一)關於圖籍管理之電腦化。 (五十二)其他有關圖籍管理事項。 二、第二股辦理左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計價方式及估價標準之擬訂。 (二)估價小組會議紀錄之整理及轉發。 (三)國有財產估價作業之研討及改進。 (四)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之登錄。 (五)影響地價資料之蒐集。 (六)不動產交易價格之調查。 (七)出售不動產、動產價格之查估。 (八)出租不動產租金、權利金之查估。 (九)設定權利價值之查估。 (十)產價異議案件之複查與函復。 (十一)受託代估案件之處理。 (十二)地價資料之管理。 (十三)房地他項權利之計價。 (十四)專案提估案件之辦理。 (十五)關於計價業務之電腦化。 (十六)其他有關計價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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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第5條的規定,勘測課主要負責國有財產的清查、勘查分割、圖籍管理和國有財產計價業務。根據該條款的分項列舉,可以分為兩個股辦事,每個股辦事分別處理以下事項: 第一股: 1. 負責勘查案件的制定和執行,並根據年度施政計畫進行。 2. 處理眷舍(村)就地改建等勘查案件的通知會勘和領界事宜。 3. 確定國有房地租購換過戶案的勘查時間。 4. 填製國有房地租購換過戶案的日報表。 5. 簽署國有房地租購換過戶案的管制表。 6. 製作和核章國有房地租購換過戶案的勘查表。 7. 重新審查各機關調用的房地產。 8. 查詢土地的使用分區和使用種類。 9. 處理非都市土地的使用種類申請編定和同意變更案件。 10. 處理房地分割案。 11. 執行委託林務機關進行森林資源調查。 12. 確認地政機關分割原圖和書表。 13. 勘查標售案件和重新審核標售案件。 14. 處理勘查分割數量的月報表。 15. 處理分算地價事宜。 16. 簽署分割成果。 17. 辦理房地所有權狀的收發和遞交行政機關。 18. 處理土地分割的異動。 19. 填寫複丈申請書。 20. 處理委託地政機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的分割案件。 21. 處理逕為分割案件權狀的換發和加註事宜。 22. 處理地方政府投資改良未登記地報院取得所有權案件。 23. 處理其他有關勘查分割的事項。 24. 制定國有土地全面清查計畫。 25. 執行國有土地全面清查計畫。 26. 對涉及國有土地處理的都市計畫的制訂和變更案進行處理。 27. 審核各機關函囑同意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案件的事項。 28. 處理地籍錯誤更正案件。 29. 審核各機關和私人提出的國有土地鑑界和複丈申請書。 30. 研擬共有房地協議分割方案。 31. 核轉共有房地協議分割結果。 32. 地籍分割事項核定後的處理。 33. 處理地籍糾紛訴訟案件。 34. 申領地籍圖和登記簿謄本。 35. 支領和報銷地政規費。 36. 委託地政機關進行新登記地的測量和第一次登記案件。 37. 新登記地的接管開帳和輸入電腦列管事宜。 38. 函請地政機關制定地價。 39. 函請地政機關補辦都市計畫外新登記土地的使用分區或用地種類編定。 40. 國有登記辦妥未登記地後,函請當事人辦理租購事宜。 41. 地籍圖重測的領界、會勘和認章。 42. 核對地籍圖重測成果。 43. 處理地籍圖重測的異議案件。 44. 參加地籍圖重測協調會議。 45. 處理地籍圖重測界址糾紛和協調結果。 46. 處理地籍圖重測的異動和輸入電腦作業。 47. 收集地籍圖重測的資料。 48. 圖籍的保管、利用和更新異動事項。 49. 處理土地重劃案件。 50. 處理界址調整案件。 51. 關於圖籍管理的電腦化。 52. 其他有關圖籍管理事項。 第二股: 1. 執行國有財產計價方式和估價標準的制訂。 2. 整理和轉發估價小組會議紀錄。 3. 研究和改進國有財產估價業務。 4. 登記公告現值和公告地價。 5. 收集影響地價的資料。 6. 調查不動產交易價格。 7. 估計出售不動產和動產的價格。 8. 估計租賃不動產的租金和權利金。 9. 估計設定權利價值。 10. 複查涉及產價的異議案件並回復函複。 11. 接受委託進行估價案件的處理。 12. 管理地價資料。 13. 進行房地他項權利的計價。 14. 處理專案提估案件。 15. 關於計價業務的電腦化。 16. 其他有關計價事項。 根據內政部經建司發布的《國有財產估價準則》(2016年修正版),這些業務涉及到不動產價格的估計和計價,以提供土地移轉、設定權利、租賃和出售等交易的參考。此外,也需要收集市場調查資料、訂定計價方式和標準,並組織估價小組進行估價審核。這些估價作業需要遵循統一的規範和程序,以保證估價的公正性和準確性。 參考資料: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 - 內政部經建司《國有財產估價準則》(2016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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